2007年4月18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二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官析案

  工程竣工咋举证  新闻报道帮了忙

  案情实录:原告某电器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下属的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签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高杆灯及路灯,合同总金额为161.8万元,付款进度为被告收到合同指定货物安装调试后7天内付75%,验收合格后付至95%,余下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2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分批向被告交付货物,交付货物的实际价款为161.3万余元,被告却只付了50万元货款,余款至今未付。于是,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价款103.2万余元(5%质保金除外)。
  被告对欠款事实并无异议,但认为该高速公路工程还未竣工验收,合同约定的产品总体验收与工程是同步的,因此付款条件尚未成就,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价款103.2万余元。

  法官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的条件是否成就,而这一事实的认定关键在于原告的举证。庭审中,原告提供了此前两家媒体的新闻报道、通行费发票等证据,用以证明该高速公路段已经通车。经审查,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的条件已成就,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故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时速超标难上牌  遭遇车祸厂家赔

  案情实录:去年2月,曹某买了一辆某电动车公司生产的电力助动车,却因为该车型号没有上目录而不能领取牌照、操作证等相关证件。曹某只好每天偷偷地骑该车上下班。
  同年3月,曹某骑电动车下班途中被一辆突然右转的轿车撞伤,共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警方认定曹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应与轿车司机负同等责任。
  曹某认为,是厂家的产品有问题才导致他无法获取合法证件,又因为产品宣传误导,使其骑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所以把电动车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7340元。

  审理结果:经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5000元。

  法官点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关键区别在于设计最高时速。《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中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属强制否决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而曹某买的电力助动车空车质量为58公斤、最高时速达38公里,显然不符合上述技术标准,当然无法归类上牌照。而这些,都与曹某所遭遇的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期点评: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法官  瞿燕萍 杜志慧